10/05/2009

十八斤肉


周安士先生原著

康熙辛亥,大旱,七月十五日,昆山榭麓地方,有夫婦戽水,忽雷雨大作,震死其夫。然其夫素行誠實,莫測其故。妻私歎曰:“只為十八斤肉耳!”眾爭問,乃云:“去冬輸租入城,洎舟岸側,見空舟上有肉一肩,無人來取,乘隙速掉舟回,稱之,十八斤。而此肉乃岸上富家物也,有婢置於船上滌之,偶以他事暫去,及回而失去其肉,主母撻之,失手遂斃。其夫謂必破家,與妻大鬧,妻憤甚,亦自縊死。雷斧之誅,職是故耳!” (先大人筆)

康熙辛亥,大旱,七月十五日,昆山榭麓地方,有夫婦戽水,忽然雷雨大作,震死丈夫。但丈夫平素為人誠實,大家不知道是什麼緣故。妻子私自感歎說:“只為十八斤肉罷了!”大家爭問緣由,她說:“去冬輸租入城,從船岸側,看見空船上有一塊肉,無人來取,乘機趕快掉轉船頭回來,用稱一稱,十八斤重。這塊肉是岸上一戶富家的東西,一個婢子放在船上洗滌,偶然因為其他事情暫時離開,等到回去時就丟失了肉,主母鞭打,失手就把婢子打死了。丈夫說一定會破家,與妻子大鬧,妻很憤怒,也上吊而死。雷斧誅殺,就是這個緣故啊!”

(按)道路所遺之物,往往有偶然取之,累人喪身失命者,如此類是也。卒之人遭其禍,而己亦被譴。安用此非義之財為?故曰:“苟非我之所有,雖一毫而莫取。”

(按)道路上所遺失的東西,人們往往偶然拾取,拖累別人喪失身命,這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。最後別人遭禍,自己也要受到懲罰。怎麼能用這種非義之財呢?所以說:“如果不是屬於我的東西,一毫也不要佔有。”

來源:電子郵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