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/21/2015

放生積功德不能有害公益

社論 2015/06/22
生命電視台嘉義台人員日昨在曾文水庫放生魚類,引來環保團體撻伐,並由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取締,將依《水利法》開罰一萬元以上,五萬元以下罰鍰,因而此一水庫放生個案,將成為違法放生挨罰首例。

依相關法律規定,凡是放生均可透過申請,再由管理單位檢視是否適合放生。但此前,雖屢見媒體報導放生事例,卻從未見有任何人或單位申請過。換句話說,台灣違法放生事例繁多,有私下偷偷放生而未見新聞報導者,見諸新聞報導者僅是其中一部分。此次生命電視台嘉義台個案係遭一群鳥會成員舉發PO上網,而再經政府管理單位介入,才成為挨罰首例。

台灣人喜歡放生,但放生是否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,放生者通常不考慮在內。以魚類放生來說,全台水庫都是禁止垂釣和放生的,除非透過合法申請和驗證審核,否則貿然為之,不僅衝擊水庫原有魚群生態,更可能對水質產生衝擊,甚而危及民眾飲用水的品質和安全,這是任何施行放生者事前須加以通盤考量之處,以避免違法或危及大眾安全。

其次,人皆有慈悲心,但慈悲心的具體行動不見得顯現於放生一途。慈悲心相當於孟子所謂的惻隱之心,人皆有之。愛護任何動物生命,亦可視為人類本性之一。但看目前放生事例,或因宗教團體或宗教電視台多所鼓勵,致有「買物放生」的情形出現。由於通常是從養殖場大量購買魚苗或幼魚,運送途中難免奄奄一息,在倒入水庫或溪流後幾乎都適應不良,多有當場翻白肚死亡者。

甚至有些連鹹水魚或淡水魚都不加分辨,形成「愛之,適足以害之」情形,這不也是放生者有違初衷而當加思量之處!以此次放生行為而言,滿載約一千四百公斤軟體鯽魚運往曾文水庫,野鳥協會見狀加以阻止,相勸學佛人莫將魚苗送入虎口,卻仍在我行我素施以放生後,魚苗當場翻肚死亡。影片一上網,自然引起「放生」或「放死」爭議。本意在於「放生」,卻有「放死」情形出現,又豈能不慎!

再者,無可諱言的,放生者動機究竟是為「積功德」,或「積私福」,亦值得加以審視議論。無可厚非的,人皆有積功德以增私福的念想,但仍須以守法和符合公益為前提,不宜以私害公。負責此次放生的生命電視台嘉義台連絡人鍾淑芬即坦承,到水庫放生是她想為病重婆婆祈福的「個人行為」,但「個人行為」若經合法申請,並能避免「殘害動物」和「破壞生態」的負面作用,才不致傷害積功德和積私福的良善美意,不是嗎?

最後,我們仍然要強調,個人積功德仍須以具公德心為首要,否則不僅達不到「積私福」,更有背公益,適得其反。依據中研院生物多樣性中心研究員鄭明修二○一二年調查,僅此一年,宗教團體計放生七千八百萬尾魚苗,特別嚴重衝擊生態。就此細想,如果我們生活環境都因此種行為而遭破壞,那「放生」行為又有什麼意義!
(台灣新生報)